甲方(出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1.1. 甲方依法赋予乙方经营权 辆,经营权证号: 。
1.2. 经营权的期限为3年,自2022年01月01日起算(含当日)。
2.1.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为每辆每年¥ 元。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共应向甲方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3.1. 甲方的权利
3.1.1. 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规范和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3.1.2. 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实行乘客满意度测评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采取相应制约措施。
3.1.3.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发布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项目,督促乙方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切实履行行规行约。
3.1.4.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3.1.5. 按照规定对乙方申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年度审验。
3.1.6. 调查处理乘客对乙方营运服务质量的投诉。
3.1.7.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按国家规定有权调度乙方营运车辆。
3.1.8. 督促乙方积极参加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等活动。
3.2. 甲方的义务
3.2.1. 在经营权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乙方的经营权。
3.2.2. 依法依规为乙方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
3.2.3. 依法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结果、接受乙方监督。
3.2.4. 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客运出租汽车法规政策和公众信息。
3.2.5. 组织研讨客运出租汽车有关政策。
3.2.6. 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改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环境。
4.1. 乙方的权利
4.1.1. 在经营权期限内依法依规使用经营权。
4.1.2. 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相关营运手续。
4.1.3. 按照规定条件购置营运车辆、聘用驾驶员。
4.1.4. 了解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的法规政策和公众信息。
4.1.5. 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对甲方滥用权力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4.1.6. 向甲方提出制订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乙方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
4.2.2. 乙方与驾驶员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经营权期限或者客运出租汽车的更新期限;超过期限的承包经营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由此带来乙方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由乙方负责调整。
4.2.3.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切实履行行规行约,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确保车容车貌合格率达 %(百分之 ),驾驶员亮证服务率达到 %(百分之 ),遵纪合格率达到 %(百分之 )。
4.2.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依法缴纳交通规费、相关工本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4.2.5. 按照《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额出资购置营运车辆,并不得利用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4.2.6. 按照规定聘用具有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并向甲方报备驾驶员有关资料。
4.2.7. 与驾驶员签订行业统一格式的经营合同文本,执行甲方制定的承包费收取项目和行业协会制定的承包费指导标准,不得向驾驶员多收费。
4.2.8. 按照国家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理顺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4.2.9. 按照本单位经营规模,组建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安全行李、治安防范、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4.2.10. 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标准、完整的统计报表、营运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4.2.11.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安全营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2.12. 及时处理服务质量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甲方报告。
4.2.13. 服从甲方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对乙方客运出租汽车的统一调度,并保证完成任务。
4.2.14. 积极组织、主动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2.15.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经营权。
5.1.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赋予乙方的部分经营权。被收回经营权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营运,乙方向甲方交回道路运输证,办理相关的注销或变更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1.1. 乙方使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每使用一辆,收回一辆经营权。
5.1.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经营权的,每转让一辆,收回一辆经营权;
5.1.3. 乙方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每伪造或变造一辆,收回一辆经营权。
5.1.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每涉及一辆客运出租汽车,收回一辆经营权。
5.1.5. 乙方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或者不执行行业协会制定的承包费指导标准,向驾驶员多收费的,每涉及一辆客运出租汽车,收回一辆经营权。
5.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甲方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无偿收回赋予乙方的全部经营权。乙方应立即停止营运,并向甲方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办理相关的注销或变更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2.1.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或未全额缴纳年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5.2.2. 乙方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5.2.3. 乙方在文明规范服务、乘客满意度测评和质量信誉考核中不合格的。
5.2.4. 未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三项服务质量指标的。
5.2.5. 乙方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引起驾驶员赴京上访,或者赴省、市党政机关上访达到乙方车辆总数的 %(百分之 )或者集访 人以上的。
5.3. 因甲方过失延误办理营运手续,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以当年全行业客运出租汽车单车日平均运营收入为标准赔偿。
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提出延续经营权的申请。甲方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重新出让经营权时,如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7.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