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大家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
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
或碍于情面
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
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
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来看今日案例~
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系同乡及同学关系,2016年11月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2130元,出于同乡及同学的信任,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不还。原告要求被告补出借条或作出还款承诺,均被其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借出的现金32130元归还。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否成立,被告是否要偿还原告32130元?
陆某在本案中主张与杨某存在借贷关系,虽然未能提供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书面凭证,但陆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11月15日分六次取现金、2016年11月20日分六次取现金。
在发生的事实和涉及的款项数额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陆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杨某提出还款时,杨某均回复“木有那么快喔,我的事情明年初也才完结”、“相互理解才是,知道了”、“我早跟你说过了,我的事情农历明年才了结,也才能给我处理.....、我一分也不会少你的,放心了,我不会像有的人那样!”,并未明确否认陆某追偿的意思表示,且杨某在诉讼过程中否认陆某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但均未作正面回应,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
法院认为,陆某在本案中就主张的借贷关系的举证能够相互印证,杨某应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予以反驳,但很明显杨某在本案中采取消极的抗辩方式,不足以否认陆某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陆某主张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
一、被告杨某向原告陆某偿还借款本金32130元;
二、被告杨某向原告陆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而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出现,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微信、支付宝、短信等聊天记录、相关通话录音、语音视频录音等,且该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二是寻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并能在借贷关系、借贷数额上有清楚的逻辑。
三是如果有借据,但是借据遗失的,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察觉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与债务人沟通,做好债务人承认欠款的谈话录音或视频。
四是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的,到相关系统打印转账记录。
收集以上证据越多越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最好是签订相关借款凭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