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 年 月 日签订的聘用合同,恢复原岗位;
二、裁决被申请人补发工资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申请人自2002年进入被申请人从事财务工作。2008年1月1日,申请人与北京市国土局职工医院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续订至2013年12月31日。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职工医院并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故原、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未约定终止时间,申请人岗位为工勤。原、申请人并未就工作报酬约定具体数额。2014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精神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关于解除与金梅通知聘用合同的决定》。同年7月,申请人工资被停发。
对于被申请人的作法,申请人不能认可,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诉,要求恢复岗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补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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