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某县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一: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出庭负责人:明某(副局长)、杨某(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二:某县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汪某(某县司法局复议应诉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背景与起因
原告潘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四类信息:
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第13号);
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第50号);
某回复中提到的“企业将临时用地复垦、整险加固后归还至组集体”的相关手续;
两家矿业公司所接受的处罚及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信息。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并建议原告就部分信息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19日重新作出第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了更为详尽和规范的答复。二审法院确认该新答复合法,并确认原第10号告知书违法,但因已重新答复,不再要求再次答复。
原告仍不服,就第025号答复书向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原告遂再次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025号答复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代理律师江建伟的代理工作与应诉策略
作为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伟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精准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
江建伟律师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各项规定,针对原告申请的四类信息,逐项分析被告应适用的答复类型(如予以公开、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等),确保答复内容合法、规范。
(二)有效运用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在二审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认定被告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第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就潘某某申请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江建伟律师在本次一审中充分引用该生效判决的认定,主张原告就同一答复再次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组织证据,强化事实查证
江建伟律师协助被告在诉讼中组织了大量证据,包括:
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送达凭证;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等程序文件;
被告主动组织原告现场查阅档案、检索土地登记信息的记录。
特别是在法院组织下,被告工作人员当着原告的面在档案室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检索,确认“某公司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信息不存在”,原告当庭确认“过程是真实的”。
(四)指出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
江建伟律师明确指出:
第025号答复书与第10号告知书在内容上并不相同,尤其是在“两家公司所受处罚信息”的答复上,前者已依法予以公开或告知信息不存在,后者曾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
原告声称被告“以相同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结果”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
五、法院裁判要点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025号答复书与第10号告知书内容明显不同:尤其在两家公司所受处罚信息的答复上,前者已依法区分处理,后者曾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二者不能等同。
二审法院已对第025号答复书的合法性作出确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明确指出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被告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能够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对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依法告知信息不存在。
行政复议决定合法: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六、案件意义与典型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示范意义: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纠正完善答复行为,获得法院认可:被告在二审期间重新作出更为规范的答复,体现了依法行政和自我纠错的良好实践。
代理律师江建伟的专业能力突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善用生效裁判,组织有力证据,成功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法院明确区分“答复内容不同”与“结果类似”:强调不能仅因部分信息未公开就认定行政机关“以相同理由作出相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