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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快跑”撞人事件,谁来担责?无人驾驶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张飞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69次举报


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自动驾驶技术被视为未来出行的关键驱动力。近日,“萝卜快跑”公司旗下的无人驾驶出租车运营范围正式实现武汉全城覆盖,使无人驾驶出租车的大规模商用又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无人驾驶是自动驾驶技术的一种实现方式。自动驾驶技术内部存在多个等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自动驾驶技术分为6个等级,0级驾驶自动化(应急辅助)1级驾驶自动化(部分驾驶辅助)2级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狭义地看,只有45级驾驶自动化技术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即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完全不需要驾驶员的参与)。“萝卜快跑”公司目前在武汉投入商用的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实现4级驾驶自动化,即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申言之,即不仅可以持续独立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而且可以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汽车使用者无需介入驾驶过程,也不再被界定为“后援用户”,当然更无需时刻监管汽车驾驶状况。

    将配备4级驾驶自动化技术的自动驾驶汽车投入出租车领域,不仅可以实现出租车的全天候运营,还能够大幅度减少打车成本,优化打车体验。然而,任何技术的革新之路都并非坦途,尤其是在复杂多变的道路交通环境中,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性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武汉街头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交通事故,百度“萝卜快跑”的无人驾驶网约车在绿灯亮起启动之际,与一名闯红灯的行人发生轻微接触。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公众对狭义的自动驾驶汽车(即配备45级驾驶自动化技术的自动驾驶汽车,若无特别说明,下文所称的自动驾驶汽车均指狭义的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问题的广泛讨论。

    一、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主体

    (一)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责任主体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21年3月的修订建议稿首次涉及“自动驾驶”内容,其中第155条中提出,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的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汽车车牌,并且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展开测试。经测试合格的自动驾驶汽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和销售。如果需要上路行驶的,应当申请机动车车牌号。其第二款规定则是对测试风险后的责任承担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规定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员、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正式稿中,该条却并未通过。可见,在全国范围内,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尚不明朗。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外,个别地方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如2022年2月15日施行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单位依法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2023年8月7日发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则规定当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3级)、高度自动驾驶汽车(4级)发生交通肇事,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在该条例要求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必须配备驾驶员的基础上),而当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肇事,则由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换言之,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驾驶(或言“乘坐”,因为5级自动驾驶汽车不配备驾驶员)5级自动汽车的人不对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2024年6月30日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没有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地方,也可以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无论是从过错责任的法理上还是现行规定中都可以看出,当不配备驾驶员的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而乘客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何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就上述“萝卜快跑”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而言,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当然是“萝卜快跑”公司。申言之,在自动驾驶汽车尚未投入民用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自然是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和运营权的商业公司或其他商业主体。若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自动驾驶汽车开放民用后,拥有、管理自动驾驶汽车的自然人也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行政责任主体

    相较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形式更具多样化,而多样化的形式也意味着对责任主体更加严格的限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如上文所述,自动驾驶汽车并不具有驾驶员。行为是以人为主体的动作,既然没有驾驶员,就不可能存在施以警告、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这三种行政处罚。而对于罚款,则可能存在处罚的空间。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停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三)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刑事责任主

    至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由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原则上均为自然人犯罪,只有在具体条款中进行特别规定时,单位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因此,若存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损害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时(如导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萝卜快跑”公司无法成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主体。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乘客更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刑事责任问题还属于立法空白区,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内容

    如上文所述,就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而言,自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产生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为赔偿损失,行政责任的表现形式为罚款,其具体的数额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故不再赘述。但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还需要明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萝卜快跑”公司旗下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该公司,不存在二主体分离的情况,但随着未来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成熟和普及,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必然不断增加,由此可能存在汽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分离的商业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笔者认为,就民事责任而言,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性质进行界定之前,结合地方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将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视为一种侵权责任。但当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很难认为交通事故是二者共同侵权的结果,所以应将这种交通事故视为《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将这种交通事故视为共同危险行为,既能够缓解“无人驾驶”和“共同侵权”之间的矛盾,还与共同侵权行为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适当过渡的倾向匹配,比较妥当。由此,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如无法确定何者的过错导致了损害),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就行政责任而言,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存在连带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只能在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中择其一进行处罚。而具体的判断标准,还须相关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萝卜快跑旗下自动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它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方面。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监管,以确保自动驾驶出行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公众也应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共同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健康发展。


张飞虎:男,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华炬(长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42023105911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