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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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律师代理张某甲劳动争议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吴越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甲于2020年6月入职某生物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至2027年。2025年2月,某生物公司与某医疗公司等因接受调查发布停工停产通知,自2月22日起放假,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张某甲在职期间实际受某医疗公司钉钉系统管理。2025年6月,张某甲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被迫离职,随后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欠付工资3.9万余元、经济补偿金6.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元,并主张两公司混同用工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甲的主要诉求,认定两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并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越律师代理张某甲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某生物公司停工停产是否合法,是否应按全额工资标准支付2025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二是某生物公司在停工期间统一安排休假是否有效,应否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某医疗公司与某生物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应否对案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物公司因客观原因停工停产并向工会备案,且双方一审已确认首个工资支付周期为2月,故不支持张某甲要求全额支付3月至6月工资的上诉请求。关于年休假,某生物公司未经张某甲同意跨年度安排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元。关于连带责任,某医疗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存在交替用工及人员、管理混同,一审认定混同用工并判决某医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吴越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通过组织钉钉系统管理记录、人事档案及联合发布通知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某生物公司与某医疗公司存在人员与管理混同,促使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极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停工停产工资争议中,合理评估诉讼风险,展现了专业的庭审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

吴越律师,联系电话:13770681585. 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法律部,现任职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经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231060075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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