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由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即:
一、双方共同签字的,要承担。(即使是另一半,也不要随便签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字)。“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虽然没有共同签字,但事后追认了,也要承担。比如事后承诺愿意还,或者在新打的欠条、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上面签字。
二、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要承担。(但实务中一般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为夫妻生活所需,具体情形具体判断,可私信咨询)
这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不需要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郑丹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