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俞 力律师代理原告浙江H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安徽F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返还65万余元质保金的抗辩。案涉某大道道排工程于2016年4月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24个月,质保金654827.06元应于2019年4月返还。但质保期满后,被告以其内部制定的《大建设资金申报细则》为依据,要求原告必须提供经其确认盖章的《质量回访表》方可领取质保金,该细则实质上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多次催办,被告却以领导调动、经办人变更等理由长期拖延,直至2025年7月14日才最终完成盖章确认。然而被告财务部门又提出财政局要求接收单位盖章后方可付款,而主管单位某F县重点局则表示2018年前的工程无需接收单位盖章,两部门各执一词,导致款项始终无法支付。
俞 力律师接案后,系统梳理了原告多年来的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时效中断证据链,有力论证原告始终在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多次催款行为而不断中断重算。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俞力律师指出被告自行增设付款前置条件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原合同付款条件的变更,原告为配合被告内部流程而耗费大量时间,相关期间不应计入时效期间。法院最终采纳了俞力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不返还质保金依据不足,全额支持返还654827.06元本金,并判令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由被告负担,全面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