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俞 力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W某,就一起标的额达102.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申请人Y某持2014年12月10日W某出具的借条(本金80万元、利息22.5万元)在安徽法院起诉并获胜诉判决,但该笔债权实际上已于2015年7月8日在甘肃省兰州市某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俞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兰州调取了关键证据,包括该院《调解笔录》《调解协议》、9张借条原件、5份银行转账凭证等,这些证据在原审中均未提交。经比对,兰州调解案件与安徽法院判决所涉款项的借贷双方主体、借款金额80万元、结算利息22.5万元、利息起算日2014年12月10日、月息1.5%的计息标准以及见证人T某等要素完全一致,足以证明两案实为同一笔债权。
俞 力律师据此向省高院提出,Y某明知102.5万元借款已在兰州法院调解解决,却又以同一借条在安徽法院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在原告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径行判决,严重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构成重复诉讼和虚假诉讼。同时,2015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的算账协议第一条所涉债权,与兰州调解案件处理的款项在时间上高度吻合——协议签订于6月20日,调解结案于7月8日,协议签订后仅18天即在兰州处理完毕,能够产生该笔债权已被另案调解的合理怀疑。省高院经审查采纳了俞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不能排除案涉债权已被另案处理的可能,裁定指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纠正错判的宝贵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