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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例:助力实际施工人厘清身份主张工程权益

发布者:耿浩南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非常典型的挂靠施工(借用资质)类案件。案涉大型 EPC 总承包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联合体企业作为名义总承包单位承接项目工程。四名实际投资人、施工自然人,借用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力,完成案涉工程项目相关施工工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项目施工完成之后,发包人未能足额拨付工程款项。几名实际施工自然人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却拿不到应得工程款。由于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各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发包人、总承包联合体、实际施工人多方主体。同时本案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案件涉及EPC 工程总承包、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合同效力等多重法律难点。

几名实际施工人维权受阻,面临维权路径模糊、证据梳理难度大的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委托衡水 耿浩南律师作为本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依法主张对应的工程相关权益。

接受委托之后,衡水民事律师耿浩南第一时间全面介入案件,梳理全部工程资料,包含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管理费税费支付凭证、工程请款申请表、项目对接沟通文件、各方签署的《确认书》等全套证据材料。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能否依法认定四名当事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案件法律关系多层嵌套,证据材料繁杂,对律师的建设工程专业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耿浩南 律师针对建设工程挂靠案件的难点,分阶段推进案件代理工作。

第一阶段:梳理多层法律关系,完成起诉立案。衡水耿浩南律师首先厘清发包人、总承包联合体、第三人名义承包企业、实际施工人四方之间法律关系。区分 EPC 总承包模式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不同工作内容,整理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实际出资、实际组织施工、缴纳管理费税费、对接项目管理的全部书证。起草民事起诉状,审慎确定被告以及第三人主体,完成立案起诉工作。

第二阶段:庭前证据编排,锁定实际施工人核心证据。挂靠类案件维权最大难点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举证。很多挂靠施工当事人,手上缺少直接书面合同,证据零散。耿浩南律师把银行转账流水(管理费、税费缴纳记录)、工程预付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材料、项目对接沟通记录、各方签署确认书等证据进行编排,形成完整证据链,用来证明当事人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施工、实际开展项目管理,证明挂靠借用资质的客观事实。同时提前预判被告的抗辩思路,针对对方会提出 “原告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起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等抗辩观点,提前撰写质证意见、代理词,做好庭审预案。

第三阶段:参与庭审,围绕核心焦点展开法庭辩论。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抗辩原告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同时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第三人当庭认可几名当事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衡水民事律师耿浩南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法庭中完成举证、质证,结合《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向法庭完整阐述:几名当事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缴纳管理费税费,直接参与项目请款、现场管理,完全符合法定实际施工人的构成要件,依法享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第四阶段:庭审后补充代理意见,强化裁判说理支撑。庭审结束之后,衡水 耿浩南律师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条文结合,进一步强化我方当事人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论证,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查明,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司法认定:

1. 法院依据我方提交全套证据,对挂靠(借用资质)事实予以审查,对 “实际施工人” 法律概念进行释明,明确实际施工人包含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民事主体,对案件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完整梳理。法院结合《确认书》、管理费税费转账记录、工程请款文件等证据,查清几名当事人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完成案涉工程施工的客观事实。

2. 本案中,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作出裁判论述,明确该项权利行使具备法定前提。

3. 本案完整走完一审诉讼程序,法院出具正式民事判决书,全部诉讼程序走完,当事人完整拿到生效一审裁判文书。当事人通过本次诉讼,完成关键事实的司法固定,为后续进一步主张工程相关权益打下扎实的司法事实基础。

提示:建设工程案件受证据、案件事实影响,个案裁判结果存在差异。


成功经验

结合本案完整代理过程,衡水 耿浩南律师总结挂靠类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办理案件的关键成功经验:

1. 挂靠施工案件,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命脉。很多实际施工人,仅仅依靠口头约定开展工程,没有书面协议。耿浩南 律师提示,想要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要重点留存:出资转账凭证、缴纳管理费税费记录、工程请款材料、现场施工管理文件、各方书面确认文件、沟通记录等材料,零散的间接证据可以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如果关键证据缺失,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2. 准确区分不同法律主体,选对被告、追加第三人,走好诉讼第一步。建设工程案件经常存在发包人、总包方、联合体、转包、挂靠多层关系,告错主体会直接导致败诉。衡水民事律师耿浩南在立案阶段就精准梳理全部主体,正确设置被告与第三人,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避免程序上出现障碍。

3. 熟悉 EPC 总承包模式的特殊法律规则。EPC 总承包项目区别于普通施工合同,包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多部分内容,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代理律师需要区分不同板块法律义务,不能直接套用普通施工合同案件思路。

4. 正确理解实际施工人制度,不要混淆权利边界。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并不是所有诉求都能够全部得到支持。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严格法定适用条件,不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实际施工人就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客观评估诉讼预期,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过高期待。

5. 理性看待一审裁判,保留后续救济途径。民事诉讼一审结束之后,如果对裁判不服,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拿到一审判决书不等于案件全部终结,专业律师会结合一审裁判说理,评估是否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规划后续维权路径。

律师观点

—— 衡水民事律师耿浩南观点总结

“在建筑行业当中,挂靠、借用资质施工的现象大量存在,很多实际施工人干完工程拿不到钱,维权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没有直接书面合同,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结合本案,我有几点实务建议给到广大工程从业者。

第一,工程施工,尽量拒绝挂靠模式。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本身属于法律所否定的行为,挂靠协议本身存在效力瑕疵。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质量纠纷,实际施工人会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维权成本高,诉讼风险大。做生意尽量走合法分包、劳务分包路径,签署规范书面合同,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

第二,如果已经发生挂靠施工,一定要具备证据留存意识。很多包工头、实际施工人重干活、轻证据。转账备注、请款单据、会议记录、微信书面沟通、和被挂靠单位的确认文件,都要完整保存。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即便客观事实属实,也很难被法院采信。很多当事人手上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维权非常被动。

第三,要读懂 “实际施工人” 制度的权利边界。《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设立实际施工人制度,初衷是保护农民工劳务权益,允许特定情形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这项权利不是无限的。并不是成为实际施工人,就天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有着严格的适用前提,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当事人要有合理诉讼预期。

第四,面对 EPC 总承包项目维权要格外谨慎。EPC 项目涉及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多模块,法律关系比普通施工合同复杂得多,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工程案件思路。在起诉之前,建议委托熟悉建设工程纠纷的专业民事律师,提前做案件评估,梳理全部主体、固定证据,制定完整诉讼方案。

第五,拿到一审判决书不等于维权终点。建设工程案件案情复杂,如果一审裁判结果和预期出入较大,一定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千万不要错过上诉期限,丧失救济途径。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遍布交易全流程,事前风险防控远胜于事后打官司。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找准维权路径,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示:本案相关企业名称、案号、个人信息已经做脱敏屏蔽,本文仅作为普法案例分享,每一个案件证据、事实均不相同,不能直接套用本案处理结果,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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