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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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介绍卖淫罪缓刑辩护实录:网络招嫖获利千余元,柳向律师助当事人获判缓刑

发布者:柳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周某某通过互联网使用QQ、微信等APP招揽嫖客并介绍卖淫,从中获取嫖资分成1048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辅导、固定有利量刑情节,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展开精准量刑辩护,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矫正。

案件信息要素卡片

项目内容
当事人周某某(匿名)
涉嫌罪名介绍卖淫罪
案号(2023)沪0115刑初2*15号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
强制措施2023年4月19日刑事拘留,2023年5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律师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概要

2023年2月28日20时许,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使用"QQ""微信"等APP软件招揽嫖客,介绍钟某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某大楼内向程某某(另处)进行卖淫活动,周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48元。2023年4月19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本案系上海浦东梅园地区组织卖淫系列案件中的一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2*10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涉嫌罪名法律分析

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介绍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其构成要件为:

  1.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故意,且通常具有牟利目的;

  3. 客观方面: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网络时代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线上招揽嫖客、居间介绍的,同样构成本罪;

  4.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与良好的社会风尚。

本案中,周某某线上揽客、居间介绍并按比例分成嫖资的行为,完整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重心不在于无罪,而在于量刑辩护

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框架如下:

  • 基本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 加重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九条明确: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介绍十人以上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周某某仅介绍二人一次卖淫、获利1048元,远低于"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法定刑区间为五年以下,且犯罪情节较轻,具备适用缓刑的现实空间。

新旧法对比:卖淫嫖娼治理规则的演变

对比一:刑法条文的演变

维度旧法(1979年刑法及此前单行法)现行法(1997年刑法及历次修正)
罪名体系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对象仅限"妇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象扩大为"他人",涵盖所有性别
关联罪名嫖宿幼女罪曾单独立法《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废除嫖宿幼女罪,相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周延保护

对比二:司法解释的更新

维度旧解释(1992年"两高"《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现行解释(法释〔2017〕13号)
"情节严重"标准标准模糊,依赖酌定量化明确:介绍卖淫10人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方属"情节严重"
网络招嫖未作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卖淫的依法定罪处罚,回应互联网时代犯罪形态
量刑导向重打击宽严相济,对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的初犯留有从宽空间

对比三:行刑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

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旧法(2005年公布、2012年修正)第六十六条作了调整:卖淫、嫖娼的治安处罚档次进一步细化,并强化了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衔接。新旧法对比的核心变化在于:新法更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形成更清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阶梯。对辩护律师而言,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争取"刑转行"(刑事转行政)的辩护路径,在新法框架下更具制度辩护空间。

侦查阶段搜集证据目录

本案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包括:

  1. 证人周某、钟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 微信信息截图、QQ账号截图等网络招嫖电子数据;

  4. 支付宝账号截图、支付宝账单详情、支付宝流水证明等资金证据;

  5. 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6. 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身份与前科材料。

律师辩护的挑战与困境

第一,证据链完整、当事人已认罪。本案电子数据、资金流水、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供述稳定,无罪辩护空间基本不存在,辩护重心必须转向量刑。

第二,涉黄类案件社会观感负面。此类案件虽不属暴力犯罪,但触及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往往更为审慎,需要充分论证"犯罪情节较轻"与"没有再犯罪危险"。

第三,网络招嫖获利虽小但性质敏感。获利金额仅1048元是极为有利的量刑事实,但必须通过精细化的数额梳理与法益侵害程度论证,将其转化为法庭可以采信的量刑理由,而非简单的口头求情。

柳向律师辩护策略

面对"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已被抓获归案"的既成局面,柳向律师没有进行无谓的定性对抗,而是运用其独创的"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方法,将辩护目标清晰锚定为"取保在前、缓刑在后"的阶梯式结果,按刑事诉讼三阶段层层递进、环环相扣:

第一阶段(侦查阶段):黄金救援,把"人"先保出来

1. 第一时间会见,固定坦白情节。 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开展全面法律辅导: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区间,消除其对法律的误读与恐慌;另一方面指导当事人依法、稳定、完整地如实供述,避免因供述反复丧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从宽情节。事后判决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的认定,正是这一阶段辅导成果的直接体现。

2. 精准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攻下取保。 柳向律师抓住刑拘后至批捕前的黄金窗口,向侦查机关提出:本案系单人居间介绍、获利仅千余元、证据已通过电子数据和资金流水客观固定,当事人无串供、毁证的现实可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沪公浦(陆家嘴治管)取保字〔2023〕00*17号),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回归社会。取保不仅恢复了人身自由,更在司法心理上为后续缓刑预埋了"不羁押亦无危害"的实证基础。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解构,锁定从宽筹码

3. 精细化阅卷,把"小数额"做成"大情节"。 柳向律师对微信、QQ招嫖记录与支付宝流水进行逐笔比对,将获利金额精确锁定在1048元,并与法释〔2017〕13号司法解释"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的标准形成鲜明对照——本案获利仅为升档门槛的约2%,从数额维度彻底排除五年以上刑档的适用可能。

4. 把握认罪认罚的时机与尺度。 在确认证据链完整、定性无争议后,柳向律师指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积极推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坦白、退赃三项从宽情节在此阶段全部落袋,形成"法定从轻+制度从宽+酌定从轻"的情节组合。

第三阶段(审判阶段):逻辑重构,把分散情节翻译成缓刑要件

5. 逐项映射《刑法》第七十二条四要件。 庭审中,柳向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是简单罗列从宽情节,而是将每一项情节精准对位到缓刑适用要件:以"介绍二人一次、获利1048元、持续时间极短"论证犯罪情节较轻;以"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论证确有悔罪表现;以"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取保期间严格遵守规定"论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有固定居所、家庭关系稳定"论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 借力本地裁判尺度,增强说服锚点。 柳向律师结合上海法院对涉黄类轻罪案件"区分组织化程度与获利规模分层量刑"的裁判倾向,向法庭说明本案属典型的"低获利、偶发性"居间介绍,与职业化、规模化犯罪存在本质区别,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浦东新区的司法实践。

最终,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从刑拘到取保,从认罪认罚到缓刑,每一步策略都在判决结果中得到了验证。

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退赃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23)沪0115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 被告人周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柳向律师对上海本地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的运用

上海法院对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呈现明显的"分层"特征:对组织化、规模化、获利巨大的团伙主犯从严惩处;对居间介绍次数少、获利微薄、认罪态度好的初犯、偶犯,则普遍留有缓刑空间。柳向律师深耕上海刑事辩护多年,熟悉浦东、宝山等各区法院对涉黄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曾代理郑某某介绍卖淫案((2023)沪0115刑初1*1号)、谭某某介绍卖淫案((2023)沪0115刑初2*29号)等多起同类案件均获缓刑结果。本案辩护方案的制定,正是建立在对浦东新区本地司法裁量规律的精准把握之上——把"获利金额小、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四项情节逐一夯实并组合呈现,是上海地区此类案件争取缓刑的有效路径

常见问题(FAQ)

Q1: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A:组织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要求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控制,建立相对固定的卖淫组织,起点刑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仅是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居间撮合,不形成组织控制,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本案中周某某仅居间介绍、未管理控制卖淫人员,故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Q2:介绍卖淫获利只有一千多元,也会构成犯罪吗?

A:会。介绍卖淫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实施了介绍行为即构成犯罪,获利金额不影响定罪,但直接影响量刑。依据法释〔2017〕13号司法解释,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属"情节严重"。获利仅1048元属情节较轻,是本案得以适用缓刑的重要事实基础。

Q3:介绍卖淫罪在上海能判缓刑吗?

A:可以,但需同时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四个要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实践中,介绍人数少、获利金额低、系初犯、有坦白或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退赃的案件,上海法院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本案即是典型例证。

Q4: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A:犯罪嫌疑人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本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取保候审。实务中拘留后至批捕前的"黄金37天"是取保成功率最高的窗口期。本案中柳向律师及时介入,当事人4月19日被刑拘,5月17日即成功取保。

Q5:认罪认罚后还能请律师辩护吗?

A:能,且更有必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需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核实指控事实与证据,并就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协商。本案中,柳向律师在确认证据链完整后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时挖掘坦白、退赃等情节,最终使量刑建议与辩护意见共同指向缓刑。

Q6: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案件有什么影响?

A: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卖淫、嫖娼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治安处罚档次,强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居间介绍行为,辩护人可以更有依据地争取"刑事转行政"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新法与刑法的阶梯衔接也为轻罪案件的从宽处理提供了更清晰的规范参照。

律师普法与结语

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介绍卖淫罪看似"轻罪",但一旦处理不当,当事人将面临实刑入狱、留下案底、家庭破碎的多重打击。本案的成功辩护说明:刑事辩护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准备"。从刑拘后的第一时间会见,到取保、认罪认罚、退赃,再到庭审中围绕缓刑要件的精准论证,每一个节点的专业动作都在为最终结果积累砝码。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

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介绍卖淫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罚金与违法所得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取保候审)、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2026年1月1日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

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判决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

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本材料中涉及的所有案例均为公开宣判且已进行匿名化处理,隐去了当事人真实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文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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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注上海刑事辩护领域

【执业背景与核心理念】 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221151303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