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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 案例分析在职员工转发内部技术文件被立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陈某某,男,就职于深圳市某半导体企业,担任技术研发岗位,负责核心模块参数调试工作,在职年限五年。

2023年下半年,陈某某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将数份涉及公司内部测试方案的文件截图发送给已离职的前同事。该前同事彼时供职于同行竞争企业。

事发数月后,原公司在例行信息安全排查中发现上述信息外泄,随即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以陈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申请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陈某某展开侦查,暂扣其出行证件。与此同时,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损失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逾200万元,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家属委托孙峥律师介入,担任辩护人。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以下三个层面:

(一)涉案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保密性(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三项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项不能成立,均可导致"商业秘密"认定失败,进而影响罪名成立。

(二)损失金额能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损失金额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罪名能否成立。

(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否达到犯罪构成要求

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故意犯罪。若当事人对所传递信息的保密属性不具有明确认知,主观层面不具备侵权故意,则罪名在主观要件上存在根本性缺陷。

三、辩护思路与论证展开

(一)涉案信息不符合"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孙律师介入后,围绕"保密性"要件展开重点调查,发现如下事实:

其一,陈某某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虽设有保密条款,但表述笼统,未明确列举受保护的信息类别,不具有足够的特定性;

其二,涉案文件存储于公司内部共享服务器,未设置任何分级访问权限,研发部门全体员工均可自由调取,不存在访问限制;

其三,文件本身未加盖任何保密标识,公司未向员工发放明确的涉密信息清单,亦未对陈某某进行专项保密培训。

上述事实表明,公司在涉案信息的日常管理上存在系统性制度漏洞,未能证明其对相关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密措施认定的相关标准,涉案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存在根本性瑕疵,难以通过法定构成要件审查。

(二)损失评估报告存在方法论缺陷

公司提交的损失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逾200万元,孙律师对此提出实质性质疑:

第一,评估数据主要来源于权利人单方提供的内部财务材料,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核验;

第二,评估报告采用"研发成本替代法"计算损失,但该方法以公司历年研发投入为基础,与涉案信息泄露后的实际损害之间缺乏直接因果链条;

第三,报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竞争对手实际使用了涉案技术信息,更无法证明该使用行为直接导致了权利人的营业损失。在缺乏实际损失的客观认定的前提下,将评估金额等同于"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适用逻辑。

(三)当事人不具备主观侵权故意

陈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明确表示,其对所发送的文件截图是否属于公司保密信息,并无认知;发送行为的动机是出于对朋友技术问题的热心解答,不存在谋取利益的目的,亦不存在与竞争对手事先串谋的事实。

结合公司未对相关信息作出明确保密标识、未对陈某某履行保密告知义务等客观情形,其"不知情"的主观陈述具有合理性,难以认定其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明知并有意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四、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孙律师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上述三项辩护理由,并附具相关书证、公司信息管理制度原文及陈某某认罪悔过书面材料。

意见书提交后,孙律师主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书面及当面沟通,就"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损失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及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惯例,逐一展开说明。

五、处理结果

2024年初,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件就此终结。陈某某未被提起公诉,无刑事判决记录,无犯罪前科留存。

六、案件评析

本案的核心辩护价值,在于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精准拆解。

实践中,企业方在提起刑事控告时,往往倾向于强调信息的经济价值和泄露事实,而对"合理保密措施"的举证责任有所忽视。然而,"保密性"要件并非单纯的主观意愿,而是需要权利人通过客观、具体、可识别的制度安排加以体现。如果企业自身的信息管理存在漏洞,将举证责任的缺失转嫁给当事人,在法律上不具有充分依据。

本案同时揭示了一类高度典型的风险场景:在职员工因缺乏对保密边界的清晰认知,出于非恶意目的将内部信息向外传递,从而面临刑事追诉。此类案件中,辩护工作的重点并不仅仅在于证明当事人"无罪",更在于通过对罪名构成要件的体系性论证,促使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作出正确判断,将案件止于审判程序之前。

本案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不起诉结案,避免了当事人进入庭审程序,实现了最优辩护结果。

七、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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