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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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

发布者:钟纽坤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59人看过


    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多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案件中都名类前茅。我国《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做了很多具体规定,但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计算,仍然有很多人不明就里,本文系统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内容不明晰

    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不明晰的,法院不支持利息

    2.自然人外的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晰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年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年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一年期LPR
四、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五、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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