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毓丽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财务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支付给原告2月、3月加班费发放错误。2017年4月至今被告未发放原告工资。据此,原告诉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3月加班费共计3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工资12500元、5月工资10000元、6月工资10000元。最终法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二倍的工资差额88061.42元;
二、被告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7年2月、3月加班费共计3500元;
三、被告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2017年4月工资7128.5元、5月工资1560元、6月工资1560元;
四、驳回原告 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6月30日休病假,被告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原告病假工资不违反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7年4月工资7128.5元、5月工资1560元、6月工资156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2月、3月加班费共计3500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