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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离婚民事起诉

发布者:金秀萍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7日 9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某,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62XX,

住临夏市折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萍,系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62XXX,

住临夏市折桥镇。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月份按照民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同年3月23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导未妻感情一般,2〇〇4年丨2月8日生育女儿马晶晶。后

因双方性¥不合,常因生活琐,事考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2010年1月原、被告再炎发盾‘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2月8日女儿马晶晶出生后,被告在外打工挣钱,维持一家人生活。

2008年10月原告无故离家出走,经亲戚及村长调和回家。2010年4月原告再次离家出走,被告四处寻找,花费几万元。婚生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分居期间,未支付分文抚育费。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6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孩子马晶晶由被告抚养,原告李某承担孩子抚育费3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上述进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爲,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书记员马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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