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5年8月28日,被告与原告1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1合作开发项目,原告出资金被告1出土地,项目完成后所得利润按原告占70%、被告1占30%予以分配。2007年2月10日,项目竣工经检验合格。2007年12月17日被告1将房产中街临街1-3层卖给了第三人,2009年12月23日第三人将该房产以400万元的价款转卖给了被告2,并将转让款290万元转入第三人账户,2011年11月26日被告2与被告1补签了认购合同。由于被告1一直为将房产过户至被告2名下,2012年12月18日被告2与被告1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2017年4月原告认为 被告1与被告2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其权益,遂成讼。
二、案例分析
第一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自知道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今显然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时效。
第二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本案中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2、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3、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在本案中原告只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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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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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