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太原某建筑租赁公司因山西某建设公司拖欠机械租赁费一事找到柴俪祯律师咨询,柴俪祯律师了解情况查阅案卷后,因该案时间跨度长,每年冬天是否有停工期及停工期时长不确定,律师指导当事人重新补全并整理了证据材料。重新整理后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山西某建设公司租赁机械设备的时间及不同型号租赁设备的租赁费,法官对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最后成功判决被告支付该公司欠付租赁费90余万元,律师费5万余元,以及因拖欠租赁费所产生的违约金。
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注意以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来确定租赁费标准、停工期的有关约定以及注意归纳整理停工通知、开工通知,以此确定租赁期间。拖欠租赁费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主,结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来主张违约金,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