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需经过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五个流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最多两个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是什么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多长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是什么问题的解答,以及刑事案件侦查期限的介绍。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应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移交检察院提出诉讼。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章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