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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钱款被盗刷,能否向银行索赔?

发布者:章法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银行 |530人看过


内容提示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公众选择将钱款存在银行,看中的就是银行在存款储蓄业务中的安全性。而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应用和货币数字化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财产的不安全性,电话号码、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造成银行卡钱款被盗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储户的银行卡钱款被盗刷时,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储户能否向银行追责,要求银行赔偿丢失钱款?

1. 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从事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个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安全以及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

2. 若银行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数据泄露或系统安全维护不当致使储户资金被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储户可以要求银行赔偿被盗钱款。但在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作为原告向银行索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盗刷”行为确非本人及本人授权所为。

二、典型案例

杜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15)中民二初字第1761号

(一)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3日,原告杜某在被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处办理了卡号为62×××57的牡丹灵通卡一张,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该卡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开通了对外转账、电子商务、缴费等服务,并发放了身份确认工具电子银行口令卡。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6日晚,原告和朋友消费结账时发现该卡显示余额为零,经查询发现该卡于2015年6月16日在异地发生三笔盗刷情况,被盗刷前原告卡上余额为25117.21元,盗刷后余额为零。在证实卡上现金被盗刷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交涉并报案,但一直未有进展。原告认为,原告将现金存入被告处,被告负有资金安全的义务和资金灭失的赔偿义务,原告妥善保管银行卡,没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银行卡密码,也未绑定任何电子支付业务,原告在被盗刷前后及当天未离开当地,更没有到达盗刷地,造成原告钱款被盗刷的原因系被告的支付系统被攻陷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有义务赔偿原告因钱款被盗刷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未充分证明上述消费行为并未自己或授权所为,且其平时就有把自己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的习惯和行为,存在泄漏密码的高度盖然性,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法院认为

原告杜某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被告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

被告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鉴于原告作为普通储户以及其相关金融、技术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被告应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过错及原告存在过错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原告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未妥善保管密码之违约、过错行为,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刷卡者非其本人,虽然银行卡在异地的POS机上被盗刷,但根据POS机的使用特点,注册归属地不一定必然是刷卡地,故不能排除POS机刷卡地仍在当地之合理怀疑,亦不能作为推定上述交易未得到原告授权的充分条件;

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原告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原告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未妥善保管密码之违约、过错的行为,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银行的法律角色

在我国,银行根据职能可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不同类型。日常生活中,普通公众接触较多的,进行存款、储蓄、贷款等业务的属于商业银行类型,比如我们熟知的“国有四大行”。

在普通公众的一般观念里,银行是“国家的”,但实质上在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公司制,拥有法人地位,是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为: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储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绝大多数人都在银行拥有存款或者或多或少使用过银行的存款、储蓄功能,或者与银行发生过业务往来。那么,当我们将钱款存进银行的时候,我们和银行之间成立了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银行对储户承担着何种责任呢?

根据实践情况,公众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开通业务时会填写了一份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申请书的签订和开户实际上在公众与银行之间成立一种合同关系,实务通常认为此种合同关系属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储户作为客户,负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妥善加以保管、规范使用银行卡的义务。银行作为从事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储户要求完成指令,并负有保障储户个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安全以及资金安全的保障义务。

钱款被盗,银行承担何种责任?

因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依据合同负有相应的信息及资金安全保障义务。若银行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因数据泄露或系统安全维护不当致使储户资金被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储户可以要求银行赔偿被盗钱款。但在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储户作为原告向银行索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盗刷”行为确非本人及本人授权所为。

在实务中,法院也会根据被告的抗辩,结合原告在平时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有无不规范的行为、有无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自主泄露银行卡密码等未妥善或未合理使用涉案银行卡的行为,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以此综合判断“盗刷”的真实性。比如本案中,因储户平时存在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等不规范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有效证明刷卡者非其本人,且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未妥善保管密码的违约、过错的行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应自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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