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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行人闯红灯被判3年

发布者:章法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242人看过


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男子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醒人事。


2018年12月6日17时46分,路人报警。



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过排摸,2018年12月14日早上,民警正式抓获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谢某(女,55岁),她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及事发后逃匿情况。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同时解释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提醒:不管你是走路的,还是骑车的,还是开车的,都请遵守交通规则。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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