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林峰|时间:2022年08月22日|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劳务公司承包某建筑公司某项目劳务,建筑公司欠付其劳务费100万元,建筑公司与该劳务公司有多个项目合作。后因建筑公司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抗辩已经支付了劳务费,它用支付其他项目的款项充抵本项目的费用。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建筑公司的主张,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了劳务公司剩余劳务费,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建筑公司抗辩的费用系其他项目款项,判决支持了原告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当双方存在多个项目往来时,双方应当在款项的支付备注、发票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保存催付账证据,在一定期限比如一年核对一次账目,双方签章确认(或授权签字确认),避免双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损害一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