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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存在虚假陈述,股民是否有权索赔投资损失

发布者:杨林峰|时间:2019年10月15日|19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股民在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赵某控制的某公司受让上市公司29.135%股票)后,依赖名人效应及股份受让后上市公司发展会更好的前景展望下,购买股票。后中国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立案调查,该股票大幅度下跌,股民损失惨重。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赵某及上市公司在上述公告发布中存在虚假陈述,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市公司及赵某赔偿其损失。

二、律师办案摘要

杨林峰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股民,通过证据及说理充分说明赵某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及上市公司赔偿股民损害后果。本案难点在于:虚假陈述和股民损害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实施日、披露日及基准日的认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或其他法律规定应予排除因素导致的损失

三、律师建议:

股民在投资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公告内容,合理分析公告内容的真实性。一旦上市公司的公告内容被证监会或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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