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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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聚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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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和无性防卫能力人谈对象期间,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者:田春虎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6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马某和马某某麦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在该聊天工具上聊天近20余天后双方约定见面,后发生性关系。马某某麦家属报案,经公安机关鉴定:马某某麦精神发育迟缓(轻-中度),智商50,无性防卫能力。马某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5年。

2、裁判结果

案件经过庭审,马某是否明知马某某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知道其平常和正常人不一样的行为举止:语言存在障碍、行为幼稚等情况),进而推断其应当知道马某某麦无性防卫能力,成为庭审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焦点问题。主要从2人联系以来的聊天记录以及家属、朋友的证言等方面进行印证,马某在和马某某麦交往期间应当知道其患有精神疾病。最终因马某主观明知马某某麦患有精神疾病(应当知道其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据不足,从而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实质的无罪)。

(二)、法律分析

 《刑法》

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律师观点

强奸罪的构成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使用暴力等手段侵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和具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爱情是美好的,但是选择爱情对象必须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才能得到完美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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