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和好。现原本主张调解和好至今双方感情仍无法恢复,名存实亡,基本上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就读于宜昌市快乐宝贝早教班,由原告及其母亲负责照料。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李云昊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