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北XX与被上诉人杨XX、原审第三人中阳XX公司、宜昌XX公司、田XX、汪XX、田X、黄XX、田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2434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52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