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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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合作社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定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7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负责人。

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与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货款638552.00元及违约金97698.46元(以千分之三计算从 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2月21日止),之后以638552.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目止):2、要求被告汉基公司支付律师差旅费200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3年12月19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某合作社给被告某某公司供应奶白花母牛/安格斯肥母牛等。某某合作社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23年12月27日,某某合作社正常给被告某某公司供应货物,被告某某公司收货后盖章确认,结算单载明尚欠货款638552.00元。经多次催促,被告某某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合作社是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营利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牲畜饲养和屠宰;被告某某公司是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具有营利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畜禽收购、牲畜销售,2023年12月19日,原告某某合作社(甲方)与被告某某公司(乙方)订立《购销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向乙方提供奶白花母牛/安格斯肥母牛,单体重量为650-750公斤;2、甲方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由甲方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揭阳某某牛业有限公司;4、乙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预计货款80%后卸货,余款在次日14时前支付完成;5、乙方完成每批次提货并支付该批次货款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牲畜免税发票);6、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的,乙方每日需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到欠款付清;7、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某合作社按被告某某公司的《活牛订购单》依约提供了货物,同时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4年1月4日,原告某某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公司进行结算并签署了《活牛结算单》,结算的金额为638552元,双方在《活牛结算单》上加盖公章确认。2024年1月30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合作社支付了货款35000元,余款经催告未付。庭审中,原告某某合作社明确表示愿意对违约金从逾期时起按当时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至清偿止,

同时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某某合作社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本院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某某合作社为保全担保,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函原告某某合作社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单保函服务费400元原告某某合作社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支付了代理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保证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本案中,原告某某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内容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对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效。双方对交易价款进行了结算,且原告某某合作社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此,《活牛结算单》对双方产生效力。原告某某合作社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也能够证明原告某某合作社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某某合作社已经完成了举证任务。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未对原告某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某某合作社自认被告某某公司在结算后支付了价款3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某某公司欠付原告某某合作社货款数额应为603552元(结算总额638552元-已经支付35000元)。按照双方合同中“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日的,乙方每日需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到欠款付清”的约定,结合双方结算的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24年1月8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现原告某某合作社自愿主张从逾期时起按当时一年期LPR(3.45%)的4倍(13.8%)计算至清偿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被告某某公司未请求调整,本院应予支持。由此,截止2024年1月30日,违约金数额应为5311.35元(638552元x13.8%/年÷365天/年x22天),从2024年1月31日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止,违约金数额应为14147.92元(603552元x13.8%/年÷365天/年x62天),现违约金数额应为19459.27元(5311.35元+14147.92元)。从2024年4月2日起至清偿止,被告某某公司应以603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向原告某某合作社计算支付违约金。原告某某合作社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原告某某合作社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实际产生了该费用,本院对原告某某合作社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支付所欠原告某某合作社的货款603552元、律师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截止2024年4月1日的违约金19459.27元,并从2024年4月2日起至清偿止,以6035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向原告某某合作社计算支付违约金。原告某某合作社对其其余诉讼请求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货款603552元,并以603552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日起至清偿止,按年利率13.8%计算支付违约金;二、限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2024年4月1日的违约金19459.27元;

三、限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代理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852元,由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1元,由原告贵州湄潭县某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630元,由被告贵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定富律师,主要擅长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1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