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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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大A与刘小B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二人于2016年6月离婚。杜X与王大A是朋友,但是杜X与刘小B并不认识。在王大A与刘小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大A向杜X借款共计约120万元,分别为2011年10月借款50万元,2012年3月借款25万元,2013年4月借款45万元。以上借款,都约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王大A无法偿还上述欠款,杜X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大A与刘小B按照约定共同偿还上述款项与相应的利息。
王大A表示,以上三笔借款均用于投资入伙与朋友共同做生意。由于一再亏损,所以连续三次向杜X借款。庭审过程中,王大A与杜X对上述借款的交付及用途说法不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借款的交付与用途,原被告的陈述相互矛盾,且王大A向法庭表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120万元的借款用于王大A与刘小B的共同生活,不能确定借款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所以,杜X要求刘小B英偿还借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大A认可该笔债务,同意偿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提醒: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那么,本案中王大A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二是非因日常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所以对于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如因买车、购房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的对外负债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表见代理条款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本案中,王大A借款120万元,显然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上述款项亦未用于买车买房等生活中的大额消费。杜X与王大A均主张该借款用于投资入伙,且杜X与刘小B也不认识,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王大A与刘小B的共同意思表示。杜X在向王大A出借大额的借款时,应要求王大A取得其妻子的同意或者要求到场等方式,来控制相应风险,但是杜X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在王大A生意亏损的情况下,杜X再次借钱给王大A,都未要求其妻子到场,且王大A也没有取得刘小B的同意。所以,要求刘小B来与王大A共同承担该债务理由不足,而是应该由王大A本人对12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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