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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5万判刑几年?广州判缓刑条件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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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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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金额5万元”的意义,学界似乎众口一词地认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问题是,法院、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解释的意思显然是即使没有实际销售,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是未遂而已,那就等于否定了前述学界所公认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张,因为解释承认构成未遂,当然就意味着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的也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上述解释,有意思的是,学界除个别学者外,一方面继续津津乐道“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方面对上述解释不持异议。不过有个别学者对上述解释提出了批评意见,指出,第一,生产或者仅购入伪劣产品的行为,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刑法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以犯罪论处,既是为了明确处罚条件,也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第三,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并不是对本罪结果的要求,而是对本罪行为程度的要求;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时,其行为程度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认为没有达到规定数额时就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第四,对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即可。第五,虽然本罪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似乎单纯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是,刑法第140条对客观要件的描述,并不包括单纯生产行为;虽然犯罪主体包括生产者,但生产者必然都是销售者,也不能说明本罪包括单纯生产行为。易言之,只有销售了伪劣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能成立本罪。基于上述理由,得出以下结论:只有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可能构成本罪;否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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