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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咨询律师;离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4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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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离婚案件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社保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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