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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纠纷在哪起诉?广州黄埔区房产买卖纠纷咨询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很多人包括一些立案法官都认为,只要是跟房屋买卖有关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应该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上这是不准确的。如不涉及过户,只是涉及房款的支付或返还,应该是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有管辖权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支付房款,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接收货币地为合同履行地,最终认定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判决书节选:

一审越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涉案房屋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该院以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两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两上诉人主张其已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两上诉人诉请要求被起诉人支付购房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两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均可视为合同履行地。现上诉人李炜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德仁里,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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