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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写一人名字,分手后能要求返还房款吗?同居析产律师

2019-11-18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律师解答:恋爱分手后,经常会发生一方起诉要求返还款项,另一方主张是赠予拒绝返还的。实践中还是要看当时的真实意思,如果是奔着结婚去的,才写对方名字,没结婚肯定要返还不算赠予。如果一直都不打算结婚,还有其他微a信聊天证明是赠予,那就是赠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胡某甲、张某曾为恋人关系并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张某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但胡某甲于购房当天支付定金2万元,之后支付首期款71635元。张某主张上述款项为赠与,胡某甲则主张其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出资购买房屋。双方在恋爱及同居生活中,胡某甲出资购买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房屋作为生活资料在缔结婚姻后可直接为家庭生活所使用。故胡某甲给付购房款项应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婚姻的可能,根据公平合理的民事行为准则,张某应向胡某甲返还购房出资款91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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