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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判刑?广州第三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47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文章来自于许义娜


《刑法》201条,逃税罪,实际发生了逃税的结果,国家税收已实际发生了损害的后果。该罪,量刑最高七年,两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大白话就是可以只要钱不要人,交钱可免刑。

 

《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今犯罪构成还没有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明确,按行为犯判决的案例,以及没有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损害国家税收结果的“虚开”定罪为虚开罪的案例,并不乏见。该罪,量刑最高无期(20119月之前是死刑),三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该罪,没有交钱免刑的规定。大白话就是,既要钱又要人,交了钱也要抓人。


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就是,无论多大的逃税案,只要财力相济,都能在行政阶段解决。所以,去年火爆的逃税案,几个亿,也能在行政阶段完美了断,岁月静好,美人如斯。所以我们看到,实务中最大量发生的是逃税罪,但税务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还十分的残酷,即使按最新的已提高税额的司法解释,虚开专票税额5万以上,即应刑事立案,虚开票税额250万以上,已是妥妥的十年起大刑侍候。

 

虽然也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过死刑,但近日看到群友发的一则消息,还是甚是惊悚。

 

199410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起重大非法印制、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 6名案犯被依法判处死刑,于当日分别在当地执行死刑。这是自新税制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第一批因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死刑案。”

 

刑法的主要目标,打击犯罪,只有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的量刑轻重,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可见,法定刑的轻重应是依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而定,这也是符合社会大众最朴素的公平观、正义观。那么,201条(逃税罪)和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何巨大的差别,以致量刑会是如此的悬殊?!

 

然,两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却并没有任何的不同,都是指向——侵害国家税收。如果,一定要非要说出什么差别来,那就是,两罪侵害的税种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是——增值税,而逃税罪侵害的是——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各税(严谨的讲,也还包括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关的增值税)。

 

简而言之:

侵害增值税,罪恶深重,最高判无期!

侵害其他各税,罪恶一般,最高判七年,可以法外开恩,交钱免刑!

 

 

鹤立税群的增值税,如冰冷的公主,不容亵渎,冷血高贵,睥睨众生,为何能够这般?无他也,增值税,国之重税也,独占国家总税收近四成,沉甸甸的国家税收压舱石。国家拼力要保卫的大蛋糕,岂容小民染指。

 

追溯立法,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征收增值税之时,《79刑法》只有偷税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量刑三年。该罪名,对国之重税——增值税,力不从心,以致当局启动“类推”大杀器(现行刑法罪刑法定,禁止类推),找了可以判死刑的第一百一十八条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对付虚开。199510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发布设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罪名,最高量刑死刑。其后写入《97刑法》放入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1951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的死刑量刑废除。

 

是的,与国家争利,其罪当罚!国家拼力保护最大最香甜的蛋糕,应时之举,不惜单独为增值税一个税种立法,专门设立一个非常重罪的新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是,税可以分出高低贵贱吗?!

 

两年多了,这个慨叹,一直萦绕心中,很沉重,很残酷,却又是非常的现实,实实在在摆在很多人的面前,无法挣脱。直面了不少被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还有他们的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刑,几乎毁灭他们的人生。



实际上,所有的逃税罪(其他税)一定是发生了侵害税收的结果,但,相当部分的虚开案,却是未必。没有、甚至也不可能导致增值税税收损失的虚开案,并不乏见。以所涉的税种分别定罪,特别是虚开以行为犯定罪(实务中持该观点的司法者还大有人在),由于两罪巨大的量刑差异,导致极度的不公平,甚至是不正义。

 

而且,一些虚开案件,对涉案交易的真伪判定,争议巨大。一些被认定为“虚开”的交易模式,在民商法层面却是受到尊重。然而,因司法者观念的不同、价值取向的不同、理解角度的不同、社会阅历的不同、对市场交易认知程度的不同,对一个同样的交易行为,却会有着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的定性。

 

这些虚开案的当事人,和偷逃其他税(201条 偷税罪)的人相比较,有更大的恶性,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吗?否也!为之悲鸣长叹。每遇到这类案件,我往往会向司法者发出“税有贵贱乎?”的天问,期以司法者的悲悯之心,以最大的善意去评判涉案交易模式和罪过程度,宁失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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