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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和查某、姜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合伙成立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一房屋内,查某系公司法人,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查某、姜某也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美容微整形形象设计培训项目。在微整形课程培训中,姜某主要负责前台接待,查某负责招收学员,李某负责讲课。在实施微整形美容过程中由李某负责注射,查某及姜某在旁负责协助。
2015年12月8日,被害人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查某,查某接待王某后介绍其在该公司学习微整形注射,具体由李某、姜某指导操作,并在该公司接受微整形注射美容。2016年8月20日左右,王某在南昌某形象设计公司美容室对李某提出其想注射玻尿酸,经商议,由李某代购韩国某品牌玻尿酸为王某注射,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转账5230元给李某。8月26日17时许,王某在某形象设计公司接受玻尿酸注射,由姜某在旁协助,李某使用注射器在王某的左眉上方注射了一针玻尿酸,王某当场感觉自己左眼看不清楚东西,后姜某立即送王某前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王某左眼注射操作并发症,视网膜动脉栓塞,后王某前往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眼失明。
2017年4月21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左眼无光感后果与注射玻尿酸致眼部视网膜动脉阻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左眼视觉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2017年7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9月6日23时,民警经过侦查在南昌市东湖区经纬府邸一房屋内抓获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伙同他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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