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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律师;非法经营获利8万判几年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686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公司非法经营罪有哪些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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