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白云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判刑?广州白云区第三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4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由于两名证人的证言一个前后矛盾,一个是不能印证的孤证,广州中院对一起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判决,第一被告的陈喜被判无罪,而同案另两名被告梁颖恒、陈伟雄则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 据指控:2003年下半年,现年25岁的广东罗定人

 由于两名证人的证言一个前后矛盾,一个是不能印证的“孤证”,广州中院对一起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判决,第一被告的陈×喜被判无罪,而同案另两名被告梁颖恒、陈伟雄则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

  据指控:2003年下半年,现年25岁的广东罗定人陈×喜雇请了顺德人梁颖恒,让其负责在机场海关的监管仓通过“调包”的方法,将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随后,梁又找到了广东某报关公司的报关员陈伟雄,雇请其办理报关手续,陈伟雄又雇请了广州某货运公司的杜某(另案处理)负责办理转仓手续。 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上述4人通过“调包”的方式,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4次,走私穿山甲科动物的甲片766千克(价值255万余元)、蟒蛇科动物的皮320张(价值288万元)和无法鉴定价值的动物骨骼25千克(详见本报3月30日A17版)。

  庭审追踪,第一被告陈×喜的律师辩称,能直接证实陈×喜走私的是第二被告梁颖恒的供述,但其供称的陈×喜是货主、提出犯意、雇请走私、安排其司机曾某接货的事实,均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而且“其供述只是他一个人的说法,得不到印证”。此外,另一重要证人司机曾某的证词前后矛盾,一会说是按照老板陈 ×喜的安排,帮梁颖恒运输赃物,一会又说不知道陈×喜是否知道此事,因此其证言不能采信。庭审中,陈×喜也对被控的走私事实矢口否认,口口声声称自己只是个“做水产生意的商人”;而另两名被告则对指控基本承认。

  广州中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喜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由于证据存疑,依照“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作为第一被告和“主犯”被提起公诉的陈×喜被判无罪。而被同案起诉的梁颖恒、陈伟雄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361837

  • 昨日访问量

    27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