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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定罪条件是什么?广州天河区诈骗罪刑事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8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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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重要性和注意事项,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七九”刑法把诈骗罪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予以规定。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诈骗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2、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4、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金融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1、集资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3、金融票据诈骗罪

  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中国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5、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6、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7、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1、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 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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