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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广州番禺区宅基地继承纠纷律师;遗产继承咨询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49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遗嘱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家庭遗产纠纷案件,办理遗嘱公证、诉讼分割遗产、宅基地、房产继承,遗嘱效力纠纷,遗赠协议纠纷、遗嘱是否有效的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夫妻一人立遗嘱处分共同房产,遗嘱有效吗?


李某立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留给共同居住的二女儿李某某继承。大女儿不服认为房产有母亲一部分,父亲无权全部处分,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自己的部分。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与其妻子因性格不和一直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是法定的合法夫妻。该房产虽然是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时间是在分居期间,被告无法举证该购买资金非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妻子也没有书面表示放弃该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最终,法庭确认该遗嘱对房产处理的内容无效,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庭判后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对该诉讼标的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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