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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公司与加盟商解除合同后,加盟商还能处理存货吗?
律师解答:合同解除后应该给加盟商一个合理的处理库存货物的时间,如合同未约定则加盟商仍可以售卖库存而不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未及时拆除门头并继续处理货物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全友销售公司在取消经营权通知中明确表达了其要求与赵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解除的时间为取消经营权通知送达之日,同时全友销售公司以实际行动即停止履行供货的主合同义务的方式表明其要求与赵某解除协议书。全友销售公司向赵某送达取消经营权通知的行为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因赵某收到取消经营权通知后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且于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诉讼中一致确认撤销取消经营权通知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并一致确认该合同于2015年2月15日因约定期限届满而终止。法院确认该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进行结算。双方认可协议书约定了赵某有义务在协议终止的同时撤除与全友有关的标识,停止与全友有关的经营活动。就赵某未及时拆除全友标识的门头是否违反协议书的上述约定,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结束中的过错情况以及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
首先,全友销售公司以向赵某大规模供货的行为误导赵某认为合同到期将续签,赵某为持续经营和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做好存货准备后,全友销售公司擅自于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
其次,全友销售公司在向赵某发出的取消经营权通知中虽表明要与赵某清理合同终止后的各项事务,但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向赵某进行了实际的结算工作和物品交接工作,又拒不续签特许经营合同,也未给予赵某适当的时间处理积压库存货物。双方未约定合同终止后处理库存货物的合理期限,也未实际着手处理合同终止后的积压库存,庭审中全友销售公司对赵某当前继续处理货物的行为亦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在双方完成货物返还交接之前赵某均处于处理库存货物的合理期限内。且赵某在进行库存货物处理时已经明确通过悬挂横幅的方式告知其已经与全友销售公司结束合作关系,当前的经营活动仅为处理库存货物,其未拆除全友标识门头的行为与其继续销售全友销售公司相关产品的行为具有一致性。赵某处理货物系在全友销售公司违约又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和货物交接工作之后采取的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商业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综上,赵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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