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海珠区天河区民间借贷官司开庭律师;广州起诉借款合同诉讼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30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被告不履行判决可以执行他的工资吗? 
在执行金钱给付类案件中,经常涉及到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经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不等,这就涉及如果扣划工资款的问题。扣划工资款应当分两种情况对应处理,一种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每个月扣划一定数额的款项给申请执行人直到付清执行标的为止;另一种则是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款时,则应保留可供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费用部分。 
对保留的生活必需费用的标准,从执行实践看,一般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财产与债务的比例。当被执行人的总财产与其所负的债务相当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后,债务就不得全部清偿;当总财产超出债务时,超出的部分足以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需处理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当总财产少于债务时,必须保留生活费用,不能置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死不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二是保留多少生活费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一般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参照当地中下生活水平;2、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人数;3、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未来可能的收入情况。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354595

  • 昨日访问量

    26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