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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受害人赔偿标准?广州专办刑事案件律师强奸罪辩护律师

2026-08-1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2人看过举报

强奸罪受害人赔偿标准?广州专办刑事案件律师强奸罪辩护律师

推荐刑事律师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强奸、侮辱、强制猥亵妇女等刑事犯罪,被害人都在精神上遭受较严重的创伤,但我国现行法律使被害人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我国刑法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旨在于以判处刑罚的方式来对被害人抚慰,而不以金钱来进行补偿。

本律师认为,如果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简单去理解,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害的,被害人有权按民事侵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似乎违背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并没有什么物质上的损失,而因犯罪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已成绝望。这样一位在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除了看到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而自身却不能得到任何的赔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经过我所几位律师的讨论,我们研究出解决办法,即从精神损害到心理治疗费用的转变,将精神损害转变为物质损害。必然带被害人到医院进行诊疗,由医生开出疾病证明,并对心理治疗的时间和费用予以确定,并据此计算出心理治疗费用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法院会认可被害人的心理治疗费用,使精神损害转变为物质损害,最终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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