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开设赌场罪微信收款退脏能缓刑吗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律师

2026-04-07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96人看过举报

开设赌场罪微信收款退脏能缓刑吗广州开设赌场罪刑事律师

推荐刑事律师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在手机上打牌属于开设赌场吗?

在家打牌算开设赌场吗?

今天便以下面几个案例,带大家了解在什么情形下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一:廖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金某、陈某等赌客在佛*在线平台,以“窝*”纸牌游戏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1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至案发,廖某抽头渔利8万余元。廖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二:黄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提供给上家的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额4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达3万元。黄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三:朱某为获取佣金,先后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某赌博网站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71929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曹某某租赁了一处房子,而后购买九台“大*鲨”赌博机,在其租赁的房屋中开设赌场,采取“上下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上下分均按每100分兑换人民币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9250元。曹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扣的“大白鲨”赌博机九台,依法予以没收。

相信经过以上案例的列举,大家对开设赌场罪有了一定了解,什么是开设赌场呢,开设赌场可以先生也可以线下。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网上搜索陈锐娜律师咨询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69540

  • 昨日访问量

    47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