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父母转账给子女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广州离婚官司律师

2025-05-06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182人看过举报


父母转账给子女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广州离婚官司律师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年轻人购房不易,父母出资助力购房,本意在帮助子女减轻负担。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在未明确出资性质的情况下,出资款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子女离婚时,可否要求子女的配偶返还购房款?对此,平谷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例进行解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依照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要分不同情形讨论。建议父母在出资之初就考虑清楚,明确出资性质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案情回顾

出资引纠纷责任如何定

小王与妻子于2018年结婚,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此时老王夫妇持小王手写的借条将小王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原因是2019年小王夫妇购买新房时的首付款100万元,是老王夫妇出的。对借款的事实,小王予以认可,但小王的妻子不认可,表示自己对小王写的借条并不知情,也从没表示借款的意思。因生活中小王曾多次向自己表示父母愿意资助购房,所以主张购房首付是老王夫妇为帮助儿子改善生活,对自己和小王的赠与。

由于小王和妻子正处于离婚官司期间,老王夫妇主张儿子、儿媳返还借款本质上还是与儿媳妇之间的利益博弈。对于老王夫妇出资的10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认定为借款,房款首付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予以分割;而如果认定为赠与,则在小王夫妇的离婚中就是对房屋的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进一步了解到,当初儿子、儿媳执意购房,但首付款数额巨大,为了儿子家庭幸福,老两口不得已将打算用来养老的房子卖掉凑了100万元,全数打到小王账户。但因为和儿媳关系一直不好,便在打款当天要求儿子写了借条。儿媳虽不知道借条之事,但在和小王离婚协议中曾对该100万元的承担有过协商,现也无法举证说明当初老王夫妇表示了赠与。

法院认为,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购房时父母出资予以协助现象普遍,但不能将此作为理所应当。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明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100万元毕竟是大额财产系老王夫妇卖房所得,属于倾尽所有,认定赠与有违常理及立法初衷。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最终认定:100万元系借款,小王夫妇应予偿还。───

 

法官释法

有约按约定无约分情形

近年因为子女离婚引发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子女及其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常常不同,是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代人利益及多种不同法律关系,实际情况各异,但法律追求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不变的。

针对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依照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要分不同情形讨论: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双方父母出资

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属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后期需要分割也可根据出资情况等按比例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子女共同偿还贷款───

通常如果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子女配偶可以就共同还贷部分主张分割。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的,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也是现实中最常见纠纷情形,法院将根据实际资金来源、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况具体分析。

出现不同审判结果,正说明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将结合具体情况如:借条形成时间、转账情况、资金来源、离婚协议中是否约定或者提及债务情况等,综合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追求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73898

  • 昨日访问量

    47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