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能判缓刑吗广州刑事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刑法法条,相对而言比较笼统,普通民众在现实当中较难仅凭这一法条判断哪些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的行为。投资者认为:自己投资的理财公司和项目是合法的,没任何问题。中低层员工嫌疑人或者被告家属不理解:为什么只是在里面打工拿工资奖金会说我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竟然还被抓起来了!
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其中第三条中有规定具体的立案追诉金额: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一)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后还有一条是本罪的“消极构成要件”——也就是不构成犯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很多嫌疑人或者被告家属不理解:为什么我的家人只是员工,钱也没到自己口袋里,只是拿了工资、奖金也要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在这里我们不讨论什么刑法理论(毕竟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是最现实的问题)目前处罚的依据就是由于基层的员工或者中层的主管(主要是业务人员)参与或者帮助了公司(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比如拉业务、签合同、协助投资者付投资款,并且还拿了一部分投资款的提成。故业绩量达到立案的标准就会被追诉。“对于钱没到自己口袋里”这种说法。确实司法机关也是认可的,不然罪名就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而可能会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这两罪最高刑期都是无期徒刑)。也许还是有很多人认为不合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就是以此处理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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