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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卡出借给朋友贷款刷流水违法吗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58人看过举报


把银行卡出借给朋友贷款刷流水违法吗广州刑事律师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此篇先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常见的是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受牵连

首先,银行卡应该人手一张或几张,但是不要轻易外借给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除了持卡人本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狭义解释为陌生人),包括亲戚、朋友。如果整套出售银行卡、密码器、U盾等(市场价300-1000元不等)更是违法行为。

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显著位置会粘贴海报或警示语,告知大家信用卡和借记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除此之外还会在开卡时签署合同,合同条款和注意事项中也会告知此卡不得外借,只是很多人在办卡是都会忽略这些提示,甚至在借给亲戚、朋友时都不曾记得银行有给过这样的提示,所以在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第一反应都会说:“我们是亲戚/朋友,他的卡被冻结了(或他的卡转账额度受限等)借我的卡用一下,我也没多想就给他用了,我不知道他是要干违法的事,更不知道他是用来诈骗、洗钱的。”一句“我不知道他是干违法的事”就想把自己撇清楚没有那么容易,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上述罪名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法条找重点就是嫌疑人或者家属的疑问是“该罪名的前提是明知,但是我/我家人他是不知情的,那是不是无罪?”关键词是抓住了,但没有理解透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该条款(一)至(六)项都好理解,唯独第(七)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比较模糊,那就针对此项结合法条再做深度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简单解释就是,银行卡在办卡时已经提示不得外借,更不能出售,出售整套银行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外借用于他人跑分、转入再转出汇款,您本身不知道该笔款项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者正在进行的诈骗行为时,应该意识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特别是他人用完还给了100-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就可能构成上述法条所说的“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因为借卡转账不可能给高额手续费,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提现也只有0.1%的手续费,如果超高就应该有违法的防范意识,如果跟上述机构手续费一样,那你不是经过国家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发经营特种行业许可证照的单位,更不能私自收取手续费,也应因此有违法的防范意识,这就是常见的“应当明知你却因蝇头小利自行规避了犯罪风险。”

另外,如果在出借银行卡时,双方是亲戚、好朋友,从中没有获利,也不知其借用转款金额的目的,公安机关在拘留讯问后大多会办理“取保候审”然后再继续侦查案件是否有其他证据;如果出借时没有获利,甚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中显示借款转账后你有疑虑的发问“为什么你要用我的卡转这么多钱,转入和转出的人跟你什么关系等类似语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根据案情其他细节综合判断你的行为是否符合“明知”里面的“反证”。如果属于“反证”就可能不予起诉,就是无罪,如果推翻会进一步移送至法院公诉,有法院最终裁判。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作为定案依据,更不作为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说辞,仅作为简单解答以往咨询者或家属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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