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次数怎么认定广州刑事律师
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在毒品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对是一个不怎么引人瞩目也相对不受人重视的罪名,但其却又是一个极为高发的犯罪。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7年这五年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104877件。其中,2013年——2015年呈现出迅速上升趋势,2015年——2017年案件量稍有下降,但仍然在高位运行,案件数量排名毒品犯罪第二名。而同期排名第一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案件数量为225364件,仅多出一倍。
与此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率却一直极低,只有不到15%。对于这样的犯罪,进一步厘清构成要件的每一个要素,精准把握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在这其中,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次数的认定就是第一个要厘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就该案例而言,应当认定为行为人的一次容留行为。
二
首先,根据文义解释的的要求,文初案例中容留次数认定为一次是合理的。2016年4月1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该规定的颁布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门槛。在此之前,本罪的入罪标准一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处理。《追诉标准三》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从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对于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其中一些微妙的差异。首先《毒品解释》将本罪的入罪门槛从两次以上提升到了三次以上;其次《毒品解释》还附加了二年内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本罪的入罪门槛。除了上述两点变化之外,还有第三点细微的变化。《毒品解释》对本罪入罪标准的描述从“容留他们吸毒两次以上”变成了“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将本罪行为的数量描述从“吸食、注射毒品”字样之后,提到了“容留”二字之前。这样看似不起眼的语序变化,在法律解释上却可以有着天壤之别。对于2012年颁布的《追诉标准三》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人们普遍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容留他人两次以上,二是被容留人吸毒两次以上。前者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的次数,究竟是容留了一次,还是容留了两次以上,并不计算单次容留行为中吸毒的次数;而后者强调的是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若在单次容留行为中吸毒者吸食或注射了两次以上的毒品即可构成犯罪。暂且不论哪一种理解更为正确,但至少在文义解释的范围内,两种理解都是说得通的。但在2016年颁布的《毒品解释》中对这一入罪标准的表述发生了修正,直接将数量词放在了“容留”字样之前,这一修改直接否决了12年《追诉标准三》中关于该入罪条件的第二种解释,同一标准在两份规范性文件中有着不同的表述。两相对照之下,更进一步明确了该条件只能被解释为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的次数而不是被容留人吸食毒品的次数。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单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只能记为一次,不论被容留人吸食了几次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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