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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在离婚诉讼中能要求返还吗

2023-11-2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20人看过举报


订婚彩礼在离婚诉讼中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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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金,可以说是民间初步达成婚姻约定的一种习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观念的变化,彩礼内容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从洋车手表缝纫机,到冰箱彩电洗衣机,再到现在的买车买房送现金,彩礼俨然已成为男女婚前要跨过的一道坎。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走进婚姻,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彩礼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记者梳理4起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说法、释法明理,提高人们对婚约财产的认识,减少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的纠纷。

酒席花费不算彩礼

共同生活酌情返还

石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定亲后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石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遭到拒绝,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返还彩礼796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并未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原告起诉的彩礼并不属实,只是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不同意返还。

 

  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后,于20179月定亲,开始同居生活,20186月分手。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李某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三金2万元,改口费2万元,酒席4800元,电动车3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定亲后,原告支付的见面礼、赠送的三金等贵重物品,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属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返还。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应考虑同居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为宜,其他小额交往系礼尚往来,酒席等花费不应该视为彩礼,不予返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现金2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王家安解释称,按照习俗为了结婚给付的彩礼,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但酒席花费不属于此范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共同生活,彩礼应酌情返还。

 

  同居生活购置财产

 

  全额返还有失公平

 

  20177月,李某某与张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后经双方父母的同意,于20171123日举行订婚仪式,在仪式上,李某某给付张某彩礼31800元。20171216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后,因两人缺乏了解,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经常为琐事争吵,最后分手。李某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31800元。

 

  蒙阴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订婚仪式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用上述彩礼购置了空调等电器及其他物品,共花费28497元,现都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怀孕后流产,入蒙阴县中医医院治疗,花医疗费等2448.17元。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31800元,系为与被告建立婚姻关系而有条件给予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双方是否同居生活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另查明,双方同居生活致被告怀孕流产,给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响,双方共同生活,被告用原告给付的彩礼购置的物品,由原告占有使用。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某订婚彩礼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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