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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工厂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看守所取保候审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1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律师,擅长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户名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等诉讼维权赔偿等事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区别如下:

  一、规定范围不同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侵犯对象不同

  冒充专利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的是他人已经取得的、真实存在的专利,是“以假乱真”。

  三、相互转化存在着区别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就转化为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所使用的杜撰的专利号,与以后他人取得的专利的专利号正巧相同,该行为就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四、刑事责任不同

  《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第十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专利行为,消除影响,封存或者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和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非法印制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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