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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被拘留是诈骗罪吗?广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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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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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史某、耿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史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与史某系婆媳关系。2021年3月初,贾某找到被告人史某商议,让史某找人办理银行卡和电a话卡提供给其使用,到年底每套卡给办卡人2000元人民币,每办理一套卡给史某500元人民币,史某同意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耿某。之后,耿某利用其担任威宁县某镇某村村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找到村民徐某、朱某、赵某等12人,以要发放补助及挖沟埋水管的补偿款等为借口,要求徐某等人重新办理一张电a话卡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并称登记之后在年底才能得到其所说的款项。其间,史某也以办一张电a话卡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年底能补助2000元人民币为由联系了同村村民杨某、陈某等3人。后被告人史某带着村民徐某、杨某等15人分多批次到威宁县以及云南省昭通市办理了电a话卡及银行卡。在办理银行卡时,史某或要求村民将密码设置为其指定的密码,或以村民不识文化为由自行替村民设置密码。后被告人史某将收集到的共计15套银行卡套件(包括银行卡、电a话卡、支a付密码)提供给贾某。至案发时,其已从贾某处非法获得人民币5000元。a

  2021年4月2日,耿某、史某以之前办理的银行卡密码被锁为由联系上徐某、杨某后,史某带着徐某、杨某到昭通市重置密码。徐某按史某的要求重置密码后,趁史某和杨某在婴儿用品店购物时,将该卡插入自动取款机查看,发现该账a号上的银行流水异常,便未将银行卡交给史某。同年4月6日,徐某到威宁县建设银行打印该建行卡流水清单,见账号上资金进出频繁,最多的达10万元。当日,徐某便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后经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史某和耿某让村民办理的该批银行卡均涉及电a信网络诈骗,涉及流水资金达百万余元以上。2021年4月14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史某和耿某家中将二人抓获。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耿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本案中,耿某利用其担任村主任助理的职务便利,骗取村民的信任,办理了12套银行卡套件,史某自行联系村民办理了3套银行卡套件,均提供给贾某,可见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根据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认罪悔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a话卡等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a信诈骗、网络赌博、贩毒等犯罪,追查和打击难度较大,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威宁县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做到从快从严打击,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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