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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仅赔1000元?王福律师助力伤者获赔近35万元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423日,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陕西省某路段转弯时,与白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重伤。经交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白某某多处骨折、脑挫伤、硬膜下血肿等严重损伤,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96天,花费医疗费353146.35元。涉事车辆登记在陕西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实际经多层租赁后由李某某使用,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免赔额10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因各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白某某委托王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348646.35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8000元(已垫付),剩余损失由商业险承担。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20%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等抗辩,王福律师当庭指出:医疗检查费系治疗必要支出,非医保用药不属法定免赔事由,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合理费用。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全额支持医疗费353146.35元,并按每天100元标准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9600元,加上鉴定费3800元,共计认定损失366546.35元。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赔付白某某347546.35元,李某某自行承担免赔额1000元,案件受理费1121.62元也由李某某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只要投保了足额商业险,驾驶员实际承担的赔偿可能仅剩免赔额部分,但伤者的全部合理损失均受法律保护。王福律师在诉讼中精准把握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坚决反驳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不合理主张,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医疗费应以实际必要支出为准,保险公司未举证则无权扣减;二是成功争取到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较高标准计算。该案提醒交通事故伤者: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对抗保险公司的减损策略,确保每一项合理费用都得到法院支持。同时,驾驶员也需注意,即使有商业险,免赔额及诉讼费仍可能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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