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高峰律师
武汉婚姻家庭,武汉继承律师,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武汉债权,武汉房产律师,武汉郝高峰律师
18627109155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责任

作者:郝高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7次举报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如何退还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


郝高峰律师 已认证
  • 18627109155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357分 (优于96.0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98.98%的律师)

版权所有:郝高峰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8810 昨日访问量:4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